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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大彪说道:“其实,关于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问题,虽然法律条文上写的很清楚,但执行起来有时候是很难的。比如,犯罪分子抢得财物后驾车逃跑,受害人要不要追赶?肯定要追赶。在追赶过程中,犯罪分子因超速逃跑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死亡,受害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?如果要承担责任,那就是说受害人不能追赶,受害人只能犯罪分子顺利逃走,这显然不符合公理,也不符合法理的。”
他停顿了一下,继续说道:“还有,犯罪分子绑架人质时,如果不听劝告,不放下武器,坚持不释放人质,而是执意要伤害人质,在这种情况下,警察要不要采取果断措施,击毙犯罪嫌疑人?当然应该采取果断措施了,因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,不能建立在剥夺人质的生命权基础之上,否则,就是对人质合法生命权的漠视了!”
张铮打断老黄的话道:“我说黄大彪同志,说来说去,你还是没有回答关于如何保护犯罪分子权利的问题吗?”
黄大彪回答道:“对于犯罪分子的权利怎样保护的问题,我个人认为应该在他被抓捕以后,开始为他提供法律保护,而在他实施犯罪期间或反抗时,他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,也就是说,犯罪分子在侵犯侵害别人的权利时,他自己的权利也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,只有这样,才能够鼓励公民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。”
大队长张晋插话道:“黄大彪说的有道理。尤其是对特警刑警来说,在执法过程中压力很大,这种压力不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,而是来自于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,当罪犯抡起棍棒或刀具行凶时,要不要开枪将其打伤或击毙?很多人,尤其是法律界人士,普遍认为棍棒和刀具属原始器械,不足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,不应该开枪,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制止或擒获犯罪嫌疑人,否则就是属于滥用枪械,不尊重犯罪嫌疑的人权。警察因赤手空拳与坏人搏斗而造成的伤亡,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,主要就是这个原因。”
张铮说道:“既然那些法律界人士不认为刀剑棍棒能够威胁人的生命,那就当场让他们来个试验不就得了,让他们试试,用刀或用棍棒能不能将他们毙命,我敢断定,这些耍嘴皮子的家伙绝对不敢以身试刀,以身试棍。再说了,如果这些原始器械不能致人伤亡的话,华夏古代的军队还能打仗?因为那个时候只有刀枪剑戟这些原始兵器吗。”
黄大彪笑道:“我同意张先生的提议!**他老人家说过,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,就要亲口尝一尝。刀剑和棍棒能不能够威胁人的生命,也只有让们亲自试一试才成!”
张铮,黄大彪和张晋对华夏法律法规的探讨,引起了围观群众的极大兴趣,有些人也禁不住开始发表起高论来一位中年人说道:“我同意刚才那位黄姓警察的意见,犯罪分子具有人权,这是不争的事实,需要得到保护也在情理之中,但不要忘了,当他们实施犯罪,威胁到别人的人权或进行反抗时,他们的人权就不应该再受到法律保护了,所以说,不能笼统的来谈人权问题,这种权利的的保护,是会随着其不法行为的实施而丧失的。”
一位老者说道:“我同意这位同志的观点,对犯罪分子的人权,不能陷入泛人权的保护,如果法律只强调坏人的人权,对其不能打,不能骂,就会使坏人有恃无恐。这种现象现在越来越严重了,市民因见义勇为,警察因执法导致犯罪分子伤亡而被判刑,被判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了,已经严重影响了市民和警察与坏人作斗争的积极性。市民对警察遇到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时的不作为有意见,对市民面对犯罪分子犯罪时袖手旁观,说人家冷漠,但你们有没有看到现在的法律,是在鼓励犯罪,而不是鼓励与罪犯进行斗争。”
张晋接过话茬说道:“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的权利,刑法中规定了有限防卫的规定,即: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,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,对司法人员来说是很困难的,尤其是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,处于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,如何判断什么是必要的限度,什么是超过必要的限度,更是难上加难。”